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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2020.04.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4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基本生活费用按照供养标准全额发放。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一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21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二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6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6元;三、四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1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元。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1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5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73元。

  (三)其他分类救助标准不变。

  四、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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